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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申请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校提供给学生生活、学习的场所。学院统一安排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到校外住宿。为了尽快适应和熟悉大学生活,积极参与学院及系、班组织的新生教育活动,大一新生一般不允许校外住宿。
第二条 凡申请在家或亲戚家住宿并要求不保留床位,以及确有特殊原因(如身心疾病)要求到校外租房住宿且要求不保留床位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或亲属监护人签字同意,由本校一名正式教职工做担保人,所在系辅导员、系领导审核批准,经学生公寓管理科、学生处及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申请和办理校外住宿的要求: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注明申请校外住宿的原因,如实填写校外住宿地址、详细联系电话等。
2、凡申请在家或亲戚家住宿的学生,居住住址须在忻府区城区范围内,必须由父母或亲戚监护人亲自到校办理相关手续;凡申请到校外租房住宿的学生,必须由父母或监护人确认所租住房屋的安全措施及房屋主人身份,并加注意见;若父母或监护人确实无法到校,必须由系辅导员和担保人确认所租住房屋的安全措施及房屋主人身份,并加注确认意见。
3、申请人首先将申请报本系,由所在班级辅导员及系领导与申请人家长或监护人取得联系,核实情况后签署意见并加盖系章,经学生公寓管理科审核,学生处长签字同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与学生处签订校外住宿协议;如因病校外住宿,需提供三甲以上医院诊断书,同时提供经学院医务所主任签字确认的诊断书。
4、学生公寓管理科、学生处负责审核以上信息后,与申请人签订《忻州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书》共一式二份。同时,申请学生持已批准的《忻州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原件及复印件送达学生处、计财处、学生公寓管理科、学生所在系、担保人各一份,学生及家长留存《协议书》及《申请》各一份。
5、校外住宿协议根据申请人申请时间段进行签订,申请人要按照《忻州师范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书》协议内容履行相关手续。各系、担保人、家长及学生部门要对其校外住宿期间的表现进行监管,对校外住宿期间表现不好或发生纠纷等情况的学生,及时上报学院学生管理部门,经学生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后,认定其不再适合校外住宿的,及时上报分管院领导,学院可单方面终止其校外住宿,并要求学生及时归校住宿。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负全责,同时,学院根据相关条例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后半个月内集中办理。
第五条 经批准同意在校外住宿(除在校外短期租房)的学生,学院不再保留其学生公寓的床位,免收其校外住宿期间的公寓管理费;短期校外住宿(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的学生,学院保留其学生公寓的床位,继续收取公寓管理费,结束校外住宿后,申请人必须及时回校住宿。如学生未办理完校外住宿手续而自行外住,学院将保留该生床位,并按原住宿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 校外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校纪校规,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和其他有损学校声誉、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不得影响本人在校内的学习和集体活动。
第七条 学生因校外住宿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包括因此产生的纠纷、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在校外住宿期间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未经批准擅自到校外住宿者、办理校外住宿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根据《忻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校外住宿学生必须每周向政治辅导员汇报一次校外住宿期间的学习、生活等情况。校外住宿地址如果发生变更,应及时到所在系重新登记备案,遇到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系报告。
第十条 各系要加强对本系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掌握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的学习和生活情况,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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