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其目的是为帮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特殊困难,每生每学期
2000
元;困难,每生每学期
1500
元;一般困难,每生每学期
1000
元。具体名额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划拨资金核算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申请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参与学院勤工助学活动;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九月份开始受理申请,当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评审完毕。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1
、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
、各系学生工作领导组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初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名推荐,并将推荐学生名单在本系公示三日;
3
、学生工作处(部)组织审核;
4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复审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向全院师生公示五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5
、同一年内,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分学期颁发两次。受助学生若在受助后一年内受到司法部门的处罚或院级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学院有权收回资助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如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取消学生受资助资格,收回助学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