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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本科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记载学生学习成绩,并作为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实行学分制,有利于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原则,构建符合学生自身特点和实际的知识与能力结构,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和潜能;有利于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培养学生终身学习能力;有利于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我院实际,学院决定,从2013级本科生开始,实行新的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
第二章 学分结构与计算
第二条 学分制的内容包括学时学分、课程绩点(简称绩点)和学分绩点。学时学分衡量学生课程学习完成的量,体现学生学习的勤奋与努力程度,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学分绩点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质,而累积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在校期间某一阶段学习的量和质,可作为学生在全专业(班级)中排序、对学生进行各种奖励和推荐选拔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时学分由理论课程学分、实验课程学分、实践课程学分三部分组成。
理论课一般每学期每周1课时计1学分。
实验课一般每学期每周1课时计1学分。
综合性实践课包括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劳动等实践教育课程表中安排的其他课程,其学分数按实际周数和难易程度分别予以计算。
第四条 学分绩点为学分数与绩点的乘积,它用以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质量绩点按对应的百分制、五级制成绩等级作如下规定,成绩(Score)用S表示:

百分制
质量绩点
五级制
质量绩点
S90
4.0
优秀
4.0
85S90
3.5
80S85
3.0
良好
3.0
75S80
2.5
70S75
2.0
中等
2.0
65S70
1.5
60S65
1.0
合格
1.0
60以下
0
不合格
0

 
 
第五条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2、学分绩点 = ∑相应修业时段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 ∑课程学分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
= ∑相应修业时段课程学分×课程绩点/∑学分
第六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所获得的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能否取得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学院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特别设立实践素质拓展学分。即每个学生除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内学分要求外,还必须完成至少3个实践素质拓展学分的要求。素质拓展学分所包含的内容为: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学科竞赛、创新实践、科研实践、文体及社团活动等。其学分获取办法详见《忻州师范学院大学生课外实践活动学分管理办法》。
第三章 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按大类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人才培养方案中同时设立实践素质学分。其中必修课是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教师教育类必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教师教育类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把对学生的培养过程分为通识教育、学科基础教育与专业教育三个阶段及全程实践教育,设计了学生培养的主要过程和方式,反映了学院对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要求,是学生在校修读课程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本科生毕业学分为175学分左右。专升本学生毕业学分为75学分左右。
第十一条 本科生各类必修课学分约占总学分的75%,各类选修课约占总学分的25%左右。
第十二条 公共必修课包含思想政治理论课14学分,大学语文3学分,大学英语16学分,大学体育4学分,计算机理论及技术6学分,军事理论1学分,共44学分,占总要求学分的24%。
第十三条 教师教育类必修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70学分左右,占总要求学分的40%。
第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教师教育类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40学分左右,占总要求学分的22%。
第十五条 实践课中,必修部分35学分左右,占总要求学分的20%。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由各教学系负责组织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培养方案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主干学科、核心课程、主要实践环节、修业年限、授予学位、课程教学进度表、实践教育课程安排表、全程实践教学体系实施方案、人才培养方案设计思想与特色和主要课程简介等。
第四章 选修、免听、免修
第十七条 本科生一般从第二学年开始开设选修课,学生选课原则上应参照专业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各系应委派有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选修课;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选课应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在同样的学习时间内,学习优秀、能力较强者可选多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第十八条 选课原则:
1、选课一般在第14周进行,学生应根据学院和系所公布的选修课程目录,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教务管理部门应于学期的第17周将课程表发往各系,各系及时通知学生下学期按时上课;
2、选课分为第一轮选课、第二轮选课和补选。选修课均在开学第二周开课,学生可对所选课程试听一周,试听后学生可根据实际对所选课程作改选、退选或补选,逾期不再办理;
3、开学两周后,经核准选定的课程,一般不得轻易更动,学生应对自己的选课结果负责;
4、专业选修课人数未达20人和公共选修课未达25人的课程,该门课程原则上停开。由于选课人数未达规定要求而停开课程或由于选课时间发生冲突,各系教学秘书要在第一时间及时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九条 公共选修课选修学分不少于8学分,专升本学生不少于4学分。
第二十条 公共选修课包括学院统一开设的课程和学生根据自身兴趣所选择的文理交叉课程。学院统一开设的公选课,学生可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选课,学生自选课程可由教学系在开课学期的上学期末,以系为单位统一报教务科备案,教务科在开课前将学生所选文理交叉的课程按时通知相关教学系和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培养方案所选的选修课程,如没有取得学分,可以重修,也可在相应模块内选修其他课程;但属于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先修先行课程,未取得先行课程学分,不得选修后续课程。
第二十二条 免听是指学生经允许不参加某门课程的学习而只参加期末考核取得课程学分的一种学习方式。
1、学生成绩优秀、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2.5,经本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免听少数课程,但必须完成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免听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开始后两周内办理;
2、学生在重修过程中,当重修课程时间冲突时,也可提出部分免听申请,程序及要求同上。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对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必修课提出免修申请,但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必须大于3.0,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军训课及实习、设计等实践性环节不得免修。因特殊情况而不能跟班上体育课的学生,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系主任加注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力所能及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免修的学生需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期末,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需有自学笔记等),所属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于下学期开学第二周统一安排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同时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如免修课程有实验环节,需补做实验及格后,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考试不通过者,必须跟班修读此课程。
第二十五条 免修课程一学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门。
第二十六条 外语免修条件以通过CET-4为准,通过CET-4的学生可免修后续的公共外语课,其学分和绩点可以按CET-4成绩折合百分数计,也可通过参加期末课程考试来获取学分和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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