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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的顺利开展,逐步实现勤工助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管理办法》等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勤工助学经费的设立
1、经费的来源
1)上级部门核拨的用于勤工助学的专项经费;
2)学院每年事业性收入中划拨的经费;
3)学院通过各种渠道筹措的学生资助经费。
2、学院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经费计划管理,建立相关制度,充分发挥专项经费的资助作用。
二、勤工助学活动宗旨及范围
1、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的原则,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2、在校期间利用业余时间或假期开展的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并获取相应报酬的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和其他劳动服务,均属勤工助学范畴。
三、对象及条件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是在我院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本、专科学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2、学习刻苦努力,学有余力,上课、上自习时间能够顺利完成学习任务。
3、遵守校规校纪,结束纪律处分期限,积极参加学院的各种活动,努力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
4、家庭经济困难,且对继续完成在校学业造成影响的特困生予以优先安排。
5、本人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四、组织管理
1、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学生勤工助学的需求,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2、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岗位设置、检查监督和总结表彰等工作。
3、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4、勤工助学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每月对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勤考核、检查验收,并逐月(每月10日前)将学生考勤及考核结果上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对用人单位上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照岗位报酬统一制表上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计财处统一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拖欠学生勤工助学应得报酬。
5、学院教学、行政、后勤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勤工助学工作。适于长期安排学生劳动的岗位,要相应调整编内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避免造成人力资源浪费,确保勤工助学岗位的稳定性。
6、学生工作部(处)和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经常性地了解学生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维护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
7、有组织地到社会上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由组织单位负责将活动内容、地点及相关安全措施书面报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审批。组织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全过程的安全教育管理和报酬结算。
五、申请、审批程序
1、学生从事勤工助学的申请、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有关事项;
2)各系辅导员及分管学生系领导审核后加注推荐意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要优先推荐);
3)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并按岗位进行安排。
2、勤工助学用人单位的用人申请、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设置助学岗位的必要性;
2)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审定;
3)学生工作部(处)安排落实。
3、学生未履行申请、审批程序,不得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任何单位不得接收和安排工作。
4、学生未经审批自行到社会上从事勤工助学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一切责任自负。
六、勤工助学活动内容及要求
1、组织开展勤工助学以参加学院内的助教、助研、图书资料整理、后勤服务和各种公益性劳动为主要内容。
2、组织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应限于课余时间或假期,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3、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内开展经营活动;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以学院及其内部组织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4、对已被批准并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但表现不好或不适于继续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提出辞退情况说明,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辞退。
5、停止学生勤工助学,由学生工作部(处)决定。对勤工助学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处)提出意见,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6、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要诚实劳动、洁身自重。如遇自身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学生工作部(处)或有关单位、部门申诉。
七、其他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忻州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基金和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试行)》(院政字〔200114号)和《忻州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基金和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院政字〔2005106号)文件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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